托育服務綜合指導中心建筑功能需求
一、托育服務用房主要包括嬰幼兒活動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附屬用房等,每托位建筑面積不應少于12平方米。托育服務用房參照此部分用房相關標準和規范執行。
在托育機構建設標準正式發布前,公辦托育服務機構可參照此部分用房進行建設。
各類用房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胗變夯顒佑梅堪ǖ幌抻诎嗉壔顒訂卧途C合活動室;班級活動單元包括睡眠區、活動區、配餐區、清潔區、衛生間、儲藏區等;
。ǘ┓⻊展芾碛梅堪ǖ幌抻诔繖z接待廳、保健觀察室、隔離室、母嬰室、警衛室、辦公室、財務室、會議室、儲藏室等;
。ㄈ└綄儆梅堪ǖ幌抻谠O備機房、開水間、餐食準備區、衛生間、清潔間、車庫等。
二、托育從業人員培訓用房可包括實訓室、培訓室、教師辦公室等,并可根據需要設置繪畫室、手工室、輔食制作室、討論室、報告廳、教研室、遠程示教室等。托育從業人員培訓用房總建筑面積宜為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可按10平方米/學員(同期學員數量)計算。
三、托育產品研發和標準設計用房可根據研發業務需要設置,可包括研發室、標準設計室、教具制作室、從業人員培訓教材編寫室、繪本創作室、影音制作室、模擬體驗室、產品展示廳等,建筑面積宜為600m2~800m2。鼓勵相鄰城市或區域共建共享,集中進行產品研發和標準設計。
四、嬰幼兒早期發展用房可包括養育照護指導室、早期發展指導室、營養膳食指導室、嬰幼兒情景體驗區、互聯網家長課堂、工作人員辦公室等,建筑面積宜為1000平方米~1200平方米。
五、監督管理用房可根據協助監管相關業務需要設置,可包括監控管理室、信息機房、資料存儲室、辦公室等,建筑面積宜為400平方米~600平方米。
六、設備輔助用房包括變配電室、空調機房、進排風機房、消防水泵房、給水泵房、智能化系統機房、車庫等。車庫建筑面積應根據所在地區的相關要求確定并另行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