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消防設計中的氣體滅火裝置
氣體滅火系統是指平時滅火劑以液體、液化氣體或氣體狀態存貯于壓力容器內,滅火時以氣體(包括蒸汽、氣霧)狀態噴射作為滅火介質的滅火系統。并能在防護區空間內形成各方向均一的氣體濃度,而且至少能保持該滅火濃度達到規范規定的浸漬時間,實現撲滅該防護區的空間、立體火災。
氣體滅火系統是以氣體為滅火介質的滅火系統
組成:滅火劑儲存瓶組,液體單向閥,集流管,選擇閥,壓力訊號器,管網,噴嘴,閥驅動裝置。
工作原理:發生火災后,火災探測器將火警信號輸送到報警控制器,鑒定確認后,啟動報警裝置,聲光報警,滅火控制盤動作,啟動開口關閉裝置,通風機等聯動設備,延時啟動閥驅動裝置,將滅火劑儲存裝置和選擇閥同時打開,將滅火劑施放到防護區進行滅火,滅火劑施放時壓力訊號器給出信號發出滅火劑施放的聲光報警。
分類:
(1)全淹沒系統---在規定時間內向防護區噴射一定濃度的滅火劑并使其均勻地充滿整個防護區。
(2)局部應用系統---向保護對象以設計噴射強度直接噴射滅火劑并持續一定時間。
適用范圍:
1 .電氣火災;
2 .固體表面火災;
3 .液體火災;
4 .滅火前能切斷氣源的氣體火災。
設計要求:
1.滅火設計濃度1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滅火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3倍,惰化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惰化濃度的1.1倍。圖書、檔案、票據和文物資料庫等防護區,滅火設計濃度宜采用10%;油浸變壓器室、帶油開關的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等防護區,滅火設計濃度宜采用9%;通訊機房和電子計算機房等防護區,滅火設計濃度宜采用8%;防護區實際應用的濃度不應大于滅火設計濃度的1.1倍。
1)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的滅火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3倍,惰化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惰化濃度的1.1倍。
2)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的滅火設計密度不應小于滅火密度的1.3倍。
3)全淹沒二氧化碳系統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當防護區的環境溫度超過100℃時 二氧化碳的設計用量應在規范計算值的基礎上每超過5℃增加2%。當防護區的環境溫度低于-20℃時 二氧化碳的設計用量應在規范計算值的基礎上每降低1℃增加2%。
2. 滅火劑噴放時間1)七氟丙烷滅火系統在通訊機房和電子計算機房等防護區,設計噴放時間不應大于8s;在其它防護區,設計噴放時間不應大于10s。
1)當IG541混合氣體滅火劑噴放至設計用量的95%時,其噴放時間不應大于60s,且不應小于48s。
2)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在通訊機房、電子計算機房等防護區,滅火劑噴放時間不應大于90s,噴口溫度不應大于150℃;在其他防護區,噴放時間不應大于120s,噴口溫度不應大于180℃。
3)全淹沒滅火系統二氧化碳的噴放時間不應大于1min。當撲救固體深位火災時,噴放時間不應大于7min,并應在前2min內使二氧化碳的濃度達到30%。
4)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二氧化碳噴射時間不應小于0.5min。對于燃點溫度低于沸點溫度的液體和可熔化固體的火災,二氧化碳的噴射時間不應小于1.5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