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防火設計中避難走道要求
避難走道的設置
1.避難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應少于2個,并應設置在不同方向;當避難走道只與一個防火分區相通時,其直通地面的出口可設置1個,但該防火分區至少應有1個不通向該避難走道的安全出口;
2.通向避難走道的各防火分區人數不等時,避難走道的凈寬不應小于設計容納人數*多一個防火分區通向避難走道各安全出口*小凈寬之和;
3.避難走道的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
4.防火分區至避難走道入口處應設置前室,前室面積不應小于6㎡,前室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5.避難走道應設置消火栓、火災應急照明、應急廣播和消防專線電話。
安全疏散距離——安全疏散距離是根據允許疏散時間和人員疏散速度確定的,人防工程內的安全疏散距離根據人員密度不同、疏散人員類型不同、工程類型不同及照明條件不同等也有一定幅度的變化。
1.房間內*遠點至該房間門的距離不應大于15m;
2.房間門至*近安全出口的*距離:醫院應為24m;旅館應為30m;其他工程應為40m。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房間,其*距離應為上述相應距離的一半;
3.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和閱覽室等,其室內任意一點到*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大于30m;當該防火分區設置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疏散距離可增加25%。
下沉式廣場的安全疏散
1.不同防火分區通向下沉式廣場安全出口*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13m,廣場內疏散區域的凈面積不應小于169㎡。
2.下沉式廣場應設置不少于一個直通地坪的疏散樓梯,疏散樓梯的總寬度不應小于相鄰*防火分區通向下沉式廣場計算疏散總寬度(疏散樓梯總寬度可包括疏散樓梯寬度和90%的自動扶梯寬度)。
3.當下沉式廣場確需設置防風雨棚時,棚不得封閉,四周敞開的面積應大于下沉式廣場投影面積的25%,經計算大于40㎡時,可取40㎡。敞開的高度不得小于lm;當敞開部分采用防風雨百葉時,百葉的有效通風排煙面積可按百葉洞口面積的60%計算。
安全出口設置——人防工程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不應少于2個。人防工程有2個或2個以上防火分區相鄰,可將相鄰防火分區之間防火墻上設置的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
防火分區安全出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火分區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商業營業廳、展覽廳等場所,設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樓梯間或避難走道的安全出口個數不得少于2個;
2.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的商業營業廳、展覽廳等場所,設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樓梯間或避難走道的安全出口個數不得少于1個;
3.在一個防火分區內,設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樓梯間或避難走道的安全出口寬度之和,不宜小于規范規定的安全出口總寬度的70%;
4.建筑面積不大于500㎡,且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容納人數不大于30人的防火分區,當設置有僅用于采光或進風用的豎井,且豎井內有金屬梯直通地面、防火分區通向豎井處設置有不低于乙級的常閉防火門時,可只設置一個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樓梯間或避難走道的安全出口;也可設置一個與相鄰防火分區相通的防火門。
5.建筑面積不大于200㎡,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3人的防火分區,可只設置一個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防火門。房間建筑面積不大于50㎡,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時,可設置一個疏散出口。
消防設施配置——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細水霧滅火系統、滅火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通風排煙系統、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