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設計中高層建筑低壓配電規定
1 高層建筑低壓配電系統的確定,應滿足計量、維護管理、供電安全及可靠性的要求。應將照明與電力負荷分成不同的配電系統;消防及其他防災用電設施的配電宜自成體系。
2 對于容量較大的集中負荷或重要負荷宜從配電室以放射式配電;對各層配電間的配電宜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工作電源采用分區樹干式,備用電源也采用分區樹干式或由首層到頂層垂直干線的方式。
(2)工作電源和備用電源都采用由首層到頂層垂直干線的方式。
(3)工作電源采用分區樹干式,備用電源取自應急照明等電源干線。
3 高層建筑內的消防及其他防災用電設施,以及其他重要用電負荷的工作電源與備用電源應在末端自動切換。
高層建筑中應急照明和消防用電設施的配電要求,見本規范第11章及第24章有關規定。
4 高層建筑的配電箱設置和配電回路劃分,應根據負荷的性質和密度、防火分區、維護管理等條件綜合確定。
對于普通高層住宅的照明配電,每一單相回路如裝設總計量表時其額定電源不宜超過30A。
5 自層配電箱至用電負荷的分支回路,對于旅館、飯店、公寓等建筑物內的客房,宜采用每套房間設一分配電箱的樹干式配電,每套房間內根據負荷性質再設若干支路;或者采用對幾套房間按不同用電類別,以幾路分別配電的方式;但對貴賓間則宜采取專用分支回路供電。
6 高層住宅的照明計量表應采用一戶一表。